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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 特别保护区不得从事建设活动

地铁沿线工地钻探,钻机凿穿地铁隧道,钻管脱落,撞上了运行中的地铁列车……在不少地铁运营城市,由外界工程造成的安全风险时有发生,而如果地铁沿线设立保护区,并标明界限,这样的事故或可避免。

今日,记者从洛阳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获悉,日前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提供保障。

《办法》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而安全保护区又被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和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10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办法》强调,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开挖、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施工活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方案讨论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

在特别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任何项目的建设活动,如确需实施市政(含通信基础设施)、园林、环卫、人防等公共建筑以及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施工和安全保护方案,方案论证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与。

此外,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还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事机构及规划、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涉及未出让用地和对已有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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