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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江苏省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工作开始

2021年度江苏省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工作开始

【信息时间:2021-08-17 访问次数:498 】【我要打印】【关闭】

省工信厅日前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工作。

通知指出,评估分为综合类和特色类。综合类重点对区域数据开放共享及在各领域应用探索情况进行评估。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探索工作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特色类重点对区域在特定行业、领域开展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探索情况进行评估。特定行业、领域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探索的工作主体是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承担探索任务的县(市、区)。工作主体负责评估申报、组织实施、工作条件的落实等。

通知要求,各申报单位依据《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规范》(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规范》)要求,填写《江苏省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含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于2021年9月7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申报情况,填写《评估申报汇总表》,于2021年9月7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大数据发展办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工信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

为推进落实《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服务、促进经济转型上的积极作用,探索形成促进大数据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新路径,培育有利于大数据创新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根据《江苏省强化大数据引领推动融合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任务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分类

评估分为综合类和特色类。

综合类重点对区域数据开放共享及在各领域应用探索情况进行评估。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探索工作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

特色类重点对区域在特定行业、领域开展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探索情况进行评估。特定行业、领域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探索的工作主体是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承担探索任务的县(市、区)。

工作主体负责评估申报、组织实施、工作条件的落实等。

二、申报要求

1、请省大数据发展办各成员单位组织指导本条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特色类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申报工作。

2、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综合类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申报工作。按申报书要求整理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协助各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中相关内容,完成申报工作。

3、请各申报单位依据《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规范》(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规范》)要求,填写《江苏省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评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含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于2021年9月7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申报情况,填写《评估申报汇总表》,于2021年9月7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评估,对符合《评估规范》要求的县(市、区)予以公示。

联系人:孙飞 卢俊,

电话:025-69652663 69652633,

邮箱:gxt_dsjc@,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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