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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用地事项 厦门市可自主审批
记者从省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托付厦门市用地批阅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近来发布,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严厉保护犁地、节省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变革,赋予厦门市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支撑厦门当好变革开放先锋,进一步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强化我市土地批阅自主权,进步用地批阅的功率,提升用地保证才能,关于加速推进我市严重重点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将在三个用地事项取得自主权,分别是:

一是将省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事项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对省政府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即厦门市中心城区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是将省政府同意土地征收批阅事项托付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除永久基本农田、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等三种景象以外土地,且属于省政府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即厦门市中心城区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施行建造触及土地征收的,省政府托付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是将省政府同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计划批阅事项托付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乡镇建造用地范围内,由厦门市及所辖区人民政府安排施行的成片开发建造触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计划,省政府托付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来源:厦门日报记者吴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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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厦门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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